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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昌学院关于解除学生处分的实施办法

发布时间:2016-03-24 21:44    作者:    点击:[]

 
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和教育为主的学生工作指导思想,使犯错误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能认真吸取教训,以积极的态度和行动自觉改正错误,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,特制定本办法。  

一、解除学生处分的范围  

凡我院全日制在校生,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后,政治思想进步,能认真遵守校规校纪,在德、智、体美各方面表现有较大进步的受处分毕业生,毕业前夕均可以申请解除处分。  

二、解除学生处分的条件  

()学生受处分(不含考试作弊处分)后,能认真遵守校规校纪,努力改正错误,各方面表现出色,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解除处分:  

1、被评为校级“三好学生”、校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或校级“优秀团员”者;  

2、在见义勇为、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方面表现突出的;  

3、获得综合表现奖学金者。  

()因考试作弊受处分后,能端正学习态度,各方面表现出色,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解除处分:  

1、获得综合表现奖学金者;  

2、在省、部级以上比赛、竞赛活动中取得名次,为学校争得荣誉的。  

三、毕业班学生违纪受到的处分原则上不得解除  

四、审批时间和程序  

每年“五一”前后学校下发通知,由受处分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班级民主评议、院()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解除处分的条件讨论并由院()主要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,报学生工作处研究审批。  

五、凡被批准解除处分的学生,处分文件不装入学生档案;未被批准解除处分的学生的处分文件,毕业时一律装入该生档案。  

六、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 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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